水污染防治修正案通過 2018年正式實施
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貫徹落實了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新精神、新要求,增加關于實行河長制的規定,進一步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加強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與生態保護,加強農業與農村水污染防治,健全飲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二審稿尤其加大了對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提高至一百萬元。
相比一審稿,此次二審稿大幅提高了對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金額,針對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分別由“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由“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同時規定,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審稿還增加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的關鍵是源頭治理,因此,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將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農藥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的制定環節。對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此外,二審稿對一直存在監管空白的量大面廣的畜禽散養作出規定,明確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但實踐中,一直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來逃避監管的現象。為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監測數據造假,二審稿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止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鑒于實踐中環保、水行政等部門都在開展水質監測,草案還建立了數據共享機制。
隨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新的污染。對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

解決農業面源污染問題的關鍵是源頭治理,因此,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將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農藥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的制定環節。對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此外,二審稿對一直存在監管空白的量大面廣的畜禽散養作出規定,明確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基礎,但實踐中,一直有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來逃避監管的現象。為確保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和監測數據真實可靠,防止監測數據造假,二審稿明確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止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鑒于實踐中環保、水行政等部門都在開展水質監測,草案還建立了數據共享機制。
隨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新的污染。對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